證券代碼:601777 證券簡稱:力帆股份 公告編號:臨2017-015
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乘用車”)于2017年2月4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下發(fā)的《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行政處罰決定書》(工信裝罰[2017]010號,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為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股份” 或“公司”)2017年1月23日公告《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7-012)的處罰決定,具體情況如下:
一、《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
2016年9月,財政部向工信部抄送了《財政部關于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的處理決定》(財監(jiān)[2016]30號),確認力帆乘用車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部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353輛車電池芯數(shù)量小于公告數(shù)量,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不一致,1328輛車電池單體生產企業(yè)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不一致,經(jīng)核實,問題車型為力帆乘用車生產的LF7004DEV型純電動轎車和LF7002EEV型純電動轎車。
上述行為不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管理中關于生產一致性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工信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實及處理意見向力帆乘用車進行了告知,且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收到力帆乘用車異議反饋。
依據(j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政策》(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8號)第二十二條等相關規(guī)定,工信部決定對力帆乘用車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 撤銷力帆乘用車LF7004DEV型純電動轎車和LF7002EEV型純電動轎車產品《公告》。
(二) 暫停力帆乘用車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
(三) 責成力帆乘用車進行為期2個月整改,整改完成后,工信部將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如對工信部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工信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力帆乘用車在2016年已全面停止生產《處罰決定書》所涉的LF7002EEV型純電動轎車和LF7004DEV型純電動轎車,并已研制完成前述兩款車型的替代產品(即:LF7002FEV純電動轎車和LF7004FEV純電動轎車)。LF7002FEV已進入工信部2016年9月3日發(fā)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第287批),LF7004FEV已進入工信部2016年10月31日發(fā)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第289批),上述兩款新車型均已被納入工信部2016年11月24日發(fā)布的《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九批)。
目前,力帆乘用車已將整改方案向工信部進行了匯報,下一步將按工信部要求盡快上報正式整改報告,爭取早日接受整改驗收,以盡快恢復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資質。公司將視整改驗收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力帆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七年二月六日